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应当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而未编制的,或者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中弄虚作假的;(二)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村落被濒危警示通报或者除名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