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而未编制的,或者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村落被濒危警示通报或者除名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