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海龟保护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检查海龟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相关行为人和责任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一)进入放置海龟及其制品的场所;(二)询问从事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三)要求从事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提供合法证明;(四)对海龟及其制品进行检查、拍照、录像、抽样。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