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海龟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发现海龟受伤、患病、受困、死亡等情况需要救护或者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或者处理措施。进行捕捞作业、垂钓等活动误捕海龟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或者按照前款的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以海龟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海龟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