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镇、乡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当执行城乡规划委员会议定的事项。市、县(区)的城乡规划督察委员会应当对城乡规划委员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情况和相关单位执行与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察。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