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用地性质的;(二)在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内违法增加营利性商业设施的;(三)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