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用地性质的;

(二)在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内违法增加营利性商业设施的;

(三)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