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法建设行为,受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接受举报、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