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以及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纳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实行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