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有关部门参加的规划监督检查与执法联动机制。

违法建设行为经依法认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将违法建设行为信息录入规划建设诚信系统进行管理,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