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建设地块位置、用地范围、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等内容。
乡、村寨规划区内村(居)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村(居)民申请住宅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等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在10日内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
(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实地踏勘,提出审核意见;
(三)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