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寨规划实施、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和各类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保持村容村貌整洁,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