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镇、乡、村寨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寨规划实施、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和各类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保持村容村貌整洁,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