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民用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该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审查意见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