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民用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该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审查意见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