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商业楼和住宅楼分开建设,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集中独立布置。建筑物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面积比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根据城乡发展的阶段性需求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