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举报人、投诉人、劝阻人进行辱骂、推搡、威胁、打击报复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