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五十七条有效对于违法情节轻微、仅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