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五十二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观看视频、吸烟;违法变更车道、调头;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在禁止区域或者路段鸣笛;违规停放车辆,妨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活;司乘人员从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