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杂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区域、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