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五十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