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四十九条有效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终止吸烟行为,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终止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