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终止吸烟行为,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终止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