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加强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