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