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在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园林绿地等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