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指使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