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四十七条有效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指使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