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