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四十六条有效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