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四十五条有效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对指使涂写、刻画、张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