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四十四条有效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并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