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四十三条有效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