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集会、娱乐、广场舞、健身等活动中噪声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对组织者或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