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文明素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