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公示、文明诚信市场和放心消费创建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