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及时制止影响河道整洁、毁损绿化、污染大气、水、土壤等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