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的建设,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