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及遗体。

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临床用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