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外,生活有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其需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