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育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和睦等良好的家教家风;(二)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的责任;(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及依法应受到监护的其他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鼓励与支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