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建设文明校园,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尊重爱护学生;(三)不得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四)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