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防洪规划,由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