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影响行洪防潮或河口整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