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影响行洪防潮或河口整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