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汛抗洪工作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