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