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四)台风即将登陆的;(五)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