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

(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

(四)台风即将登陆的;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