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防护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定期清淤,常年清草、清障,并严格控制河道、水域和滩地的占用,加强水库、水闸、排涝泵站等水工程设施的协调运行,保持河道行洪畅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