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做好低洼地改造、城市河道整治、排水管网敷设、泵站建设等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应当对开发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洪排涝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