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做好低洼地改造、城市河道整治、排水管网敷设、泵站建设等工作。开发建设单位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应当对开发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洪排涝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