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塘、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视工程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保障防洪工程运行安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