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塘、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视工程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保障防洪工程运行安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