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行洪、排涝、通航、供水、生态保护等工作的技术量化指标和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现三江河道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

三江河道整治和维护费用按照区域分级管理的体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