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沿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劝阻和制止危害堤防、阻碍行洪等影响河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