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江河道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情况。

市和沿江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