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沿江区(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港口管理)、海事、公安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三江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