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三江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三江河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三江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