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架设的桥梁、架空线等跨河建(构)筑物应当一跨过江;确需在河道内设置桥墩、桩墩的,应当符合防洪、通航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具备与河道通航船舶等级相适应的防撞能力。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