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整治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三江河道整治完毕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将三江河道的沿河栏杆、公共绿地等设施移交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