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三江河道整治完毕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将三江河道的沿河栏杆、公共绿地等设施移交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